(一)若公民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可向检察机关举报,协助其开展侦查工作。
(二)当认为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或侦查活动有误,可向检察机关反映,由其进行监督。若对刑事判决、裁定有异议,也可向检察机关提出,促使其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三)在民事和行政方面,若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问题,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若发现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或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问题,也可向检察机关反映。
(四)若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可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