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房产保全与欠款金额无必然联系,只要有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等情形,且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合法权益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利害关系人在诉前或仲裁前可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二)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能申请财产保全。
(三)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让申请人提供担保及确定担保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