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刑人员配偶健在且有抚养能力时,由配偶继续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二)服刑人员配偶不具备抚养能力或已死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责任。
(三)成年且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进行扶养。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后承担抚养责任。
(五)若各方就抚养权产生争议,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