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财物已退还,行为人可收集相关退还证据,如转账记录、收条等,在庭审中向法院出示,用以证明自身有悔罪表现和积极退还财物的行为。
(二)行为人可主动向被害人真诚道歉,争取被害人的谅解,让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这也对从轻量刑有帮助。
(三)庭审时,行为人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展现悔罪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