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对方沟通,询问不按协议探视的原因,尝试重新协商并达成新的探视安排。
(二)若沟通无果,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探视权,权利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协议履行探视义务。
(三)若已有生效法律文书明确探视权,对方仍不按协议探视,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不履行义务方进行教育、警告以促其履行,且强制执行对象是拒不协助行使探望权的个人和单位,非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