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股东在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非货币出资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一人公司财产不独立、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财产或虚假清算等情形下,需承担连带责任或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股东一般承担有限责任,但出现特定情形时责任会变化。公司股东若滥用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违背了法人制度设计初衷,所以要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交付出资股东补足差额,其他设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为保证公司资本充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意味着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要对公司债务担责。公司解散后,股东恶意处置财产或虚假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可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若遇到涉及股东责任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