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婚前房屋拆迁款属个人财产,用其全款购房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仍为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产所有权一般归登记方,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用拆迁款和共同财产购房按出资比例确定份额。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前财产及基于此产生的拆迁款为一方个人财产。用拆迁款全款购房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房产性质未改变,仍属个人财产。若仅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所有权虽一般归登记方,但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投入与增值的体现,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获得房产一方需对另一方补偿,补偿通常为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的一半,增值部分计算要综合房产购买价、离婚时市场价等因素。若用拆迁款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购房,按出资比例确定份额,这体现了公平原则。如果在处理此类财产问题上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