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遇到公共场所第三人侵权致人身伤害的情况,受害人应及时保留现场证据,如拍照、录像,记录证人信息,之后可与第三人协商赔偿,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二)若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动物侵权,受害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若与第三人沟通赔偿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在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第三人侵权致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先找第三人索赔,第三人无法承担全部责任时,可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