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离婚申请前,提前准备好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相关证件和材料,确保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以顺利完成当天的申请受理。
(二)在三十天冷静期内,双方需慎重考虑离婚决定,若有一方反悔,可持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
(三)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避免错过时间导致需重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