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偷拿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应积极与他们沟通,争取获得谅解,这样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二)若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可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
(三)若存在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情况,提供相关特赦令证明。
(四)对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若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保留好相关证据。
(五)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提供死亡证明等材料。
(六)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同时盗窃数额较小、主动退赃退赔的,整理好相关证据,向检察院说明情况争取不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