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执行费用标准。根据执行金额或价额不同,费用标准有所差异。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1万元,每件50元;超1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1.5%交纳;超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1%交纳;超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0.5%交纳;超1000万元部分,按0.1%交纳。若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每件交50元至500元。
(二)符合条件可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执行费用。当事人若满足相关条件,可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无需预先支付执行费。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会按规定计算具体费用,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