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情况下,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要去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也就是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
(二)若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要去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即被告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对应的法院,但住院就医的地方不算。
(三)遇到特殊情况,像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可去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去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