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且符合收养条件,及时办理收养登记,确保收养合法,保障养子女与养父母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
(二)不符合收养条件,联系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探讨将孩子交由有抚养能力和资格的人收养的解决方案。
(三)孩子通过拐卖等非法途径而来,立即报警并配合警方调查处理。
(四)因其他原因暂时抚养孩子,与孩子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协商确定后续抚养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