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7个工作日内立案:
㈠、有明确的违法嫌疑 人;
㈡、 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㈢、 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㈣、 属于本部门管辖。
二、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稽查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 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 应当在 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25日内),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 起 15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已立案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送交被查封、扣 押物品的当事人,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顺延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案决定之日。
四、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 3日内可以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审 辩。
五、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后 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 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 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 会 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于举行听证会的 3日前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