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已共同生活,且不存在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给付方无需返还彩礼,可收集共同生活的证据,如共同居住证明、共同消费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二)若双方未共同生活,或给付彩礼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给付方要求返还彩礼,可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起诉时需提供给付彩礼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以及生活困难的证明,如低保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
(三)无论哪一方,都要留意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等情况,以便在可能的纠纷中,为法院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