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方面:要明确知晓他人在进行诈骗犯罪,清楚自己的帮助行为能推动诈骗活动达成,并且有帮助的故意,这种故意可以是主动追求诈骗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也可以是对结果持放任态度的间接故意。
(二)客观方面:实施了帮助行为,像提供犯罪用的工具、传授诈骗的方法、对诈骗分子进行窝藏包庇等。该帮助行为和诈骗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也就是没有这个帮助行为,诈骗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就会降低或者不会发生。
(三)作用方面:帮助行为在诈骗犯罪实施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而不是主要决定作用,若起主要作用就可能构成主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