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存在显著差异。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保障其在债务人未被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不承担保证责任,这使得债权人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2)连带责任保证对债权人更为有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约定情形发生时,债权人可自由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更为直接。
(3)无论哪种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且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提醒:
在提供担保时,应明确保证方式。作为债权人,要清楚不同保证方式下主张权利的程序;作为保证人,需了解自身责任和追偿权利,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