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一方贷款买房,产权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共同还贷,保留好婚后共同还贷的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等。离婚时要求产权登记方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二)婚后双方共同贷款买房,若对房产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若想取得房屋所有权,可积极准备参与竞价或申请评估;若不想取得房屋所有权,可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分割价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