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截屏保存聊天记录,要确保其完整性,涵盖聊天双方身份、时间和全部对话内容。
(二)用手机录屏完整录制聊天记录页面,从登录聊天软件开始,展示聊天主体信息与对话过程,防止剪辑嫌疑。
(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找公证机构对聊天记录进行公证,提高证据证明力。
(四)收集过程需合法,不能侵犯他人隐私或用非法手段获取。
(五)提交聊天记录作证据时,尽量提供手机等原始载体,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