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启动后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要写清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的财产或行为等内容。
(二)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仲裁机构会把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转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国内仲裁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涉外仲裁由中级法院管辖。
(三)法院审查申请,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作出保全裁定并立即执行,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