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老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为减少对子女的不利影响,应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法院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二)如果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有异议,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经法院审查后,若理由成立会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包括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