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孩子父母双亡或无抚养能力,有抚养能力的近亲属、朋友可向民政部门申请,走法定程序获得抚养权。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部分限制可突破。
(二)孩子父母有抚养能力却严重侵害孩子权益,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由法院指定自己为监护人取得抚养权。
(三)收养孩子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登记完成收养关系即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