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和必要,守约方要及时明确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保留好相关沟通记录。
(二)发现租赁物损坏,守约方应及时通知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进行维修,注意留存通知凭证。
(三)守约方要准确统计因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收集相关证据,如财务报表、合同等。
(四)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当觉得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损失时,可准备好相关证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当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