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依据上述适用范围解除劳动合同,应确认自身是否符合对应情形。若符合,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N+1赔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
(二)在与用人单位沟通赔偿事宜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医疗证明、工作考核记录、协商变更合同的记录等,以便在出现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若用人单位拒绝按照“N+1赔偿”标准支付,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