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证人证言是否为传来证据,关键在于看证人获取案件信息的途径。若证人是基于自己亲身经历、亲眼所见来陈述案件事实,此证人证言为原始证据。
(二)若证人陈述的内容是从他人处听闻,并非自己直接感知到的,那么该证人证言属于传来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此条虽未直接针对证人证言与传来证据关系,但体现了对证据来源及真实性审查的重要性,与判断证人证言是否为传来证据原理相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