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37天后的情况,家属可及时与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联系,了解是否有逮捕决定等进展。
(二)当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而家属发现公安机关未立即释放时,可向检察院反映,要求监督公安机关执行释放决定。
(三)若公安机关在37天内未释放且无合理依据,家属可通过合法途径,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