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超的3天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之内,双方可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按正常流程申请发给离婚证。
(二)如果超的3天已经超出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这种情况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还想离婚,双方要重新申请离婚登记,再次经过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以及后续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