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其他证据:当仅有借条无打款记录且对方否认借款时,出借人可收集能证明款项交付的证人证言、微信或短信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以此佐证借款事实。
(二)协商还款:若证据充分,可与对方友好协商,要求其还款。
(三)起诉维权: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查借贷事实,并结合其他证据判断借款是否实际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