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视同案犯口供相互印证作用。在刑事诉讼中,积极收集同案犯口供,使其相互印证,以此增强证据可信度和证明力,为认定犯罪事实提供支撑。
(二)不单纯依赖同案犯口供定罪。不能仅依据相互印证的同案犯口供就认定犯罪,要结合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三)处理口供与其他证据矛盾。当同案犯口供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时,应进一步调查核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