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旦发现被骗去实施诈骗,第一时间停止诈骗活动,防止危害扩大和自身法律责任加重。
(二)若未被司法机关察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讲述参与诈骗的情况,争取自首认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轻的还可能免罚。
(三)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时,详细描述被骗过程,证明自身主观上无诈骗故意或故意程度低。
(四)若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争取谅解以获得量刑从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