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若发现需要补充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且补充侦查次数限定为两次。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避免无限期拖延。
(2)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间为一个月,经侦部门需在该期限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这能保证案件处理的及时性,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3)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保证有足够时间对补充后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4)若经过二次补充侦查,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法律对证据充分性的严格要求,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醒:
当事人要关注补充侦查的时间节点和进展,若对案件处理结果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