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要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原审法院提出,因为原审法院熟悉案件,便于查明事实,还能避免不同法院事实认定冲突,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负担。
(二)第三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该诉讼。
(三)提起诉讼要符合起诉条件,即有证据证明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