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护理人员有收入且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护理费。
(二)护理人员有收入但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护理费;若不能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
(四)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不超过20年。
(五)护理级别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