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受让人主观恶意,要关注转让人身份是否明显不符常理,若有此情况受让人却未合理审查,可认定其主观有恶意。
(二)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格,可作为认定恶意的参考依据。
(三)交易过程存在异常,像交易时间、地点隐蔽,手续不规范等,能佐证受让人恶意。
(四)房产产权存在抵押、查封等明显瑕疵,受让人仍受让,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若被认定恶意取得,原产权人可请求受让人返还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