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已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给付方想拿回彩礼,需收集能证明上述情况的证据,如双方分居证明、给付人经济困难证明等,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
(二)若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且给付彩礼未影响给付人生活,彩礼不用退还。若对方要求退还,可拒绝并说明彩礼已属个人财产。
(三)若涉及法院判决,当事人可提供结婚时间长短、有无子女、彩礼使用等相关证据,来争取公平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