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起诉离婚不同意签协议,应积极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未破裂的证据,如双方日常的温馨互动照片、聊天记录等。
(二)若对方以法定情形起诉,被起诉方要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反驳,比如对方称存在家庭暴力,被起诉方可以找出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自己未实施暴力。
(三)若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要注意分居证据的收集,例如租房合同、物业证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