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年内,及时通过诉讼等方式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避免超过时效。
(二)对于人寿保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积极主张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三)若临近诉讼时效,可通过书面催款、保留沟通记录等方式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里保险合同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就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