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设备为债务抵押物且债务到期未清偿,按约定占有处置设备时,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比如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等。
(二)若设备不是抵押物,切勿私自拿回,应先和对方友好协商,就设备抵偿债务达成共识后签订书面协议。
(三)协商不成,积极收集借条、转账记录等能证明债务关系的证据,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权益。
(四)胜诉后对方不履行,及时申请强制执行,让法院对设备进行查封、拍卖等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