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新拟定协议:若初次申请离婚后因未在规定时间申领离婚证被视为撤回申请,仍想离婚,双方要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协商一致。
(二)再次申请登记: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新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重新申请离婚登记。
(三)冷静期及领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并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算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