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处理同责事故医疗费赔付时,应先明确事故类型。若为机动车之间的同责事故,双方要及时启用各自交强险,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对对方进行赔付,超出限额的部分由双方各自承担50%。
(二)若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同责事故,机动车一方需先通过交强险在医疗费用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机动车通常承担60%-7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承担30%-4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