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4年时,土地租用期限的规定要依据土地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土地的租赁期限限制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耕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制定,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如果是通过租赁流转耕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所以在2004年,如果是农户将自己承包的耕地出租,其租赁期限不能超过该农户承包期剩余的时长(一般情况下,从2004年起剩余约29年 )。
草地、林地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同样,若进行租赁流转,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其他土地
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非农业用途土地的租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施行,2021年被《民法典》替代 )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所以在2004年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土地,单次租赁最长期限为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