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借款人):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8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出借人与借款人将按本合同第
1.2条约定的期间和最高借款限额内发生借款业务,为保障出借人债权的实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最高借款限额
1.1 本合同所称最高借款限额是出借人核定给予借款人的,允许借款人在本合同约定期间内可周转使用的最高未清偿借款余额。
1.2最高借款限额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最高借款限额为人民币小写:¥50000000.00元, 大写:伍仟万元整,该最高借款限额可由借款人一次或多次申请;出借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及借款条件和出借人的经营状况,决定向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借款。
借款用途为公司在银行开据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1.3借款发放期间:
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借款限额借款发放期间自2013年08月06日起至2014年08月05日止。
在上述约定的借款发放期间和最高借款限额内,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具体发放的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以相应的借款借据(转账凭证作为付款依据)记载为准,借款人对此无异议。借款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4 本合同项下发放的借款,其到期日不得超过第
1.3 条约定的借款发放期间的截止日。
1.5 双方约定,出借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出借人的经营状况对最高借款限额进行减少额,出借人减少最高借款限额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调整最高借款限额的决定一经作出并通知借款人之日起生效。无论何种原因造成通知不及时、通知未达或无法通知等情形的,不影响最高借款限额及其调整的有效性,出借人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6 因最高借款限额减少,导致本合同项下借款余额大于
1.2款约定的最高借款限额时,借款人的实际债务以本合同项下的未清偿债务为准。
第二条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本合同项下利率为:
具体发放的每笔借款的利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具体以借款借据登记为准,合同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高基准利率的,出借人有权相应同比例调整本合同借款利率,调整后利率自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执行。
合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基准利率的,双方就本合同借款利率另行协商调整,但调整后利率不高于本合同签署时确定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2. 2 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
2. 3 利息的计算
2.3.1 借款期限内所得税后利息=本合同执行利率×借款金额×借款天数。借款天数从放款日起算至借款偿还日止。乙方取得的是税后利息。甲方支付当期利息时,乙方应获得的当期利息所需缴纳税费由甲方直接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2.3.2 逾期借款和挪用借款的利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逾期借款和挪用借款的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执行。
2. 4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每月 21 日前支付应结利息。逾期支付的,除应付利息外,借款人还应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以借款金额为基数向出借人支付利息部分的逾期利息。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2.5 其他利率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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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借款的发放与偿还
3. 1 借款人按如下放款计划提款:
放款日放款金额
/ 年 / 月 / 日; / (大写金额) / 年 / 月 / 日; / (大写金额) / 年 / 月 / 日; / (大写金额) / 年 / 月 / 日; / (大写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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