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人要收集自身因被侵权遭受实际损失的证据,如销量减少、价格降低等方面的数据,以此确定赔偿数额。
(二)若难以确定自身实际损失,可调查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如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按此确定赔偿。
(三)若前两者都难以确定,可参考该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来合理确定赔偿。
(四)对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可在前面确定数额的基础上,要求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
(五)若按上述方法都无法确定,可请求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赔偿。同时,要保留好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的票据,如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等,要求侵权方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