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起算三年保证诉讼时效。若保证期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要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上述操作。
(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请求日起算三年保证诉讼时效。同样,若保证期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需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