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法定不起诉情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可收集证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犯罪嫌疑人死亡等相关证据,提交给检察院,促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若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犯罪嫌疑人可积极向检察院表明自身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等,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若案件存在证据不足情况,犯罪嫌疑人可要求律师协助,监督补充侦查情况,若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督促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