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顺位继承人若要放弃继承,需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确作出放弃表示,这样才能产生放弃继承的效力。
(二)第二顺位继承人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后,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参与遗产分配。
(三)当存在多个第二顺位继承人时,通常均等分配遗产。不过,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