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收益类型,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保留好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其归属婚前财产所有者。
(二)对于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夫妻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后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收益分配方式。
(三)若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及时收集证据,向法院请求对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