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选择保证担保时,要考察保证人的信用和偿债能力,可要求保证人提供资产证明等资料。
(二)采用抵押担保,需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足够覆盖债权,并且要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
(三)进行质押时,动产质押要确保动产交付债权人占有,权利质押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留置担保中,债权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严格遵循留置的程序和期限。
(五)使用定金担保,明确约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和交付时间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