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非法放贷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认定:
违反国家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是认定个人非法放贷的前提条件。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有关金融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个人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就属于违反国家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
个人放贷的主要动机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一般表现为向借款人收取利息或其他费用,如果只是偶尔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资金出借,通常不认定为非法放贷。例如朋友之间的临时性资金周转,没有约定利息或者仅象征性收取少量费用以弥补资金成本,就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放贷行为。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经常性 :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这意味着放贷行为具有一定的频率和持续性,而不是偶然的、个别的借贷行为。
社会不特定对象 :放贷对象不局限于特定的个人或群体,而是面向社会公众。比如通过网络平台、街头广告等方式公开宣传放贷信息,吸引不特定的人前来借款,就符合这一特征。如果只是在亲戚、朋友等特定范围内进行借贷活动,一般不构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
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放贷利率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
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 :比如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或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
造成的危害后果 :非法放贷行为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个人实施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放贷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放贷。非法放贷不仅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甚至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