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形下, 即使是违法生育二胎的, 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2条第 4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 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 40条“非过失性解除”的规定及第 41条“裁员解除”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不论是合法生育还是违法生育,均适用。
2. 例外情形:
在下述情形下,违法生育二胎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违法生育的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的情形。
这里涉及到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一个问题,即“能否在《劳动合同》 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 对此没有禁止, 同时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 36条 “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对于“违法生 育二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将其视为双方就该情形所作 的事前协商。因此,在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 26条规定的无效的情形 下,应该承认双方约定合同解除情形的效力。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有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13条“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规定,认为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是 无效的。其实这是错误的认识,其原因在于将《合同法》上的“解除” 和“终止”的关系错误地运用到了《劳动合同法》以上就是关于山西二胎解除合同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